(2010)甬慈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鹏飞与陆渭冲、陈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鹏飞,陆渭冲,陈秀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404号原告:丁鹏飞,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陆渭冲,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秀凤,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鹏飞诉被告陆渭冲、陈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丁鹏飞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