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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莲因与被上诉人谭承平、原审被告沈晓栋民间借、谭承平与夏莲、沈晓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莲,谭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莲,,住上虞市曹娥街道德济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承平,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滨河公寓*幢*单元***室。原审被告沈晓栋,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前三村娥居*****号。上诉人夏莲因与被上诉人谭承平、原审被告沈晓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