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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荣执字第28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红卫与杨永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卫,杨永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2815-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卫。被执行人杨永范。申请执行人刘红卫与被执行人杨永范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荣石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养殖场车间内的全部鲍鱼苗和海参苗,责成被执行人继续经营管理,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