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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1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抓获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瑞安市东山街道实施盗窃4次,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29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陈宅巷1329号出租房,撬锁进入二楼常某的房间,窃取常某的人民币1000元。2、201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东山西路103号出租房,撬锁进入伊某的房间,窃取伊某的人民币210元。3、201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袁某(已行政处罚)等人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门前路121号出租房,撬锁进入宁某的房间,窃取宁某的“HUAWI”牌和中天牌手机各1只、皮夹1只。经估价,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9元,其中中天牌手机价值计人民币338元。案发后,“HUAWI”牌手机和皮夹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宁某。4、201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袁某等人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门前路50号后间出租房,撬锁进入韩某的房间,窃取韩某的黑色诺基亚1600手机1只。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50元,现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伊某、宁某、韩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常滔滔1000元、伊伟210元、宁满意338元。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虞纯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