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宁波兴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宁波兴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67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366弄9号—1。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被告:宁波兴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兴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