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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营口施佳漆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普拉耐特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营口施佳漆业有限公司;大连普拉耐特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开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施佳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市永安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韩明振,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普拉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工业团地。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施佳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普拉耐特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0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2,130.00、执行费1,29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企业已停产,本院查封2台设备暂无法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 本院(2010)开执字第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力 执行员 许 江 执行员 张明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德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