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向仁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仁勋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慈溪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南路256号。法定代表人:马妙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仁勋。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仁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仁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慈溪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