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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郭成国与陕西旅游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国,陕西旅游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郭成国。委托代理人栗颖。被告陕西旅游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草场坡副50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成国诉被告陕西旅游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成国于2010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成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中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