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超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周超,诸暨市人,经商,住诸暨市牌头镇新郦村小房16号。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苑街81号。法定代表人:金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超与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超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超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撤回对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958元,依法减半收取23479元,由原告周超负担。审判员 和云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