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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毛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婚初,原告发觉被告有生理上的毛病,原告多次叫被告去看病,被告因害怕吃药而拒绝治疗。原告为了家庭,独自借债30000元,在2007年带被告去临海治眼白内障,家庭日常生活均由原告支付,被告挣来的钱全交给其父母,可被告仍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打原告,后来发展到争吵后被告把门关了,不让原告进屋。被告父母一齐来与原告争吵,叫原告“死开”,有时夜里睡觉时又与原告争吵,动手殴打原告,不许原告睡床上,讲这些东西都是被告的,由于原、被告自婚后长期争吵,无法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自去年4月份起就住在外面,与被告没有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答辩认为,原、被告夫妻间感情尚好,双方都是为琐事争吵,被告愿意改掉自己不良习惯,希望双方和好,双方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