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菱湖风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市菱湖风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仁和镇东塘村。法定代表人:劳连法,执行董事。被告:湖州市菱湖风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埭溪镇104国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义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菱湖风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伟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