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砖瓦厂、金华市××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与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砖瓦厂,金华市××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金华市××砖瓦厂,住所地:金华市××东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金某某。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州××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原告金华市××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多孔砖款979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259元。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来看,并未加盖被告的公章,签名的刘海芝及作出承诺同意由公司支付的黄红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两人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砖瓦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