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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砖瓦厂、金华市××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与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砖瓦厂,金华市××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金华市××砖瓦厂,住所地:金华市××东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金某某。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州××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原告金华市××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多孔砖款979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259元。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来看,并未加盖被告的公章,签名的刘海芝及作出承诺同意由公司支付的黄红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两人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砖瓦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