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开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昌明与余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明,余志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徐昌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蟠桃山新村。被告:余志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77号。原告徐昌明诉被告余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志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付清货款,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明撤回对被告余志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