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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姚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原告:傅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傅某某为与被告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