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姚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原告:傅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傅某某为与被告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