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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邹小奕、廖银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小奕;廖银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邹小奕,男,汉族,1995年2月28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廖银波,男,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小奕与被执行人廖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特3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双方确认2018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廖银波欠申请执行人邹小奕借款4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邹小奕同意被执行人廖银波分期归还以上借款,分别在2019年8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还款3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还款3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3000元、2019年12月30日归还还款借款21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小奕与被执行人廖银波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本案借款本金为4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十二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20年5月10日前偿还金额不低于2000元;第二期至第十二期于每月1日偿还金额不低于2000元,一年内还清上述款项。三、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及微信账号的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30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向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