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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祁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军,无业。2009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白银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军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晶、被告人祁军及其辩护人路来忠、白银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祁军窜至本市互助路杨翔豆皮涮牛肚店内,趁人不备,将李秦龙放在餐桌上的苹果牌手机(价值5480元)一部盗走,逃离时被同桌吃饭的严懿华发现,随后追赶并报警。后店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祁军围住,祁军从包内拿出随身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以自残的方式相威胁让放其离开,被群众拒绝。被告人祁军遂手持匕首乱刺,将被害人魏某面部划伤逃离餐馆,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魏某和被告人祁军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祁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魏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魏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证人证言、价格鉴某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祁军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军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祁军辩护人有关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祁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彭晓梅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