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3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李丽双、叶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丽双;叶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双,女,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叶翔,男,汉族,1994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丽双与被执行人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2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16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叶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51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丽双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5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据此标准计算的利息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34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叶翔负担。本案执行费2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丽双与被执行人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本案总执行款项为29079元(包含本金25100元,迟延履行金1555元,利息2424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2375元,现本案剩余执行款总额为16704元。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十一期支付上述款项,于每个月28日前支付款项,第一期款项1704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偿还;第二期至第十一期款项,由被执行人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0元,直至清偿上述款项为止。 三、本案受理费343元、执行费2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及微信账号的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628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向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