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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冯淑萍、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冯淑萍,黄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13号原告陈海燕。原告代理人周勉弟、陈崇武。被告冯淑萍。被告黄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与被告冯淑萍、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以出现其他事由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判员 林 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