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冯淑萍、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冯淑萍,黄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13号原告陈海燕。原告代理人周勉弟、陈崇武。被告冯淑萍。被告黄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与被告冯淑萍、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以出现其他事由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判员 林 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