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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海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利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利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海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明。委托代理人:岳振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mesMinutello。委托代理人:周荆。委托代理人:顾琼。上诉人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利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名:雅致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上诉人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