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一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欧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欧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x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欧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x号。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号。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董事长。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欧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欧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欧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