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恒之陆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之陆纤维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94-2号原告:浙江恒之陆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宝明。委托代理人:田玉红。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德芳。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79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并另行制发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