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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郑甲。申请人郑甲申请宣告郑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郑乙,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72496,住苍××山乡东××底村××号。系申请人郑甲之长子。申请人郑甲述称:其长子郑乙因工作劳累过度,无法安睡,其妻子李金缎购买安眠药让其过量服用,造成精神失常,表现为说大话、脾气暴躁、殴打其母亲、夜晚不眠等症状。2008年8月23日,经宁德市福鼎精神病人疗养院诊继为:情感性精神病。被申请人虽经住院治疗,但时好时坏,对外界事物认识能力、表达能力仍不正常。现因被申请人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而被申请人无正常表达能力,故申请宣告郑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郑乙系系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甲为郑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