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蒙葆娟、贾朝蓉、王俐、万学云、李宏伟与成都新兴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留真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葆娟,贾朝蓉,王俐,万学云,李宏伟,成都新兴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留真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蒙葆娟,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赵先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朝蓉,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赵先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俐,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赵先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学云,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赵先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宏伟,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先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兴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法定代表人文长智,成都新兴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成都留真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52号。法定代表人段新江,成都留真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葆娟、贾朝蓉、王俐、万学云、李宏伟与被告成都新兴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留真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五案中,原告蒙葆娟、贾朝蓉、王俐、万学云、李宏伟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蒙葆娟、贾朝蓉、王俐、万学云、李宏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葆娟、贾朝蓉、王俐、万学云、李宏伟撤回起诉。(2010)年锦江民初字第221号案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蒙葆娟负担;(2010)年锦江民初字第222号案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贾朝蓉负担;(2010)年锦江民初字第223号案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王俐负担;(2010)年锦江民初字第224号案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万学云负担;(2010)年锦江民初字第225号案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