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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石孝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孝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孝(曾用名石军荣),村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经减刑两次,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孝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石孝伙同刘超(在逃)经预谋,驾驶租来的黑色桑塔纳汽车(车牌号为陕D×××××)窜至本市劳卫路的新劳卫商店。被告人石孝开车在门外接应,刘超进入商店内以买烟为由,骗被害人李某将两条蓝色软芙蓉王香烟(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000元)拿出,刘超拿在手上查看时跑出商店,被告人石孝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指认照片、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抓获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孝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孝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