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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胜富与任卫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富,任卫民,台州市永安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杨胜富,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路桥东巷8-4号。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卫民,男,64岁,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广场路34号501室。第三人:台州市永安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前王坟。法定代表人:刘立华。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胜富与被告任卫民、第三人台州市永安驾驶培训学校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杨胜富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富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