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胜富与任卫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富,任卫民,台州市永安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杨胜富,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路桥东巷8-4号。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卫民,男,64岁,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广场路34号501室。第三人:台州市永安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前王坟。法定代表人:刘立华。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胜富与被告任卫民、第三人台州市永安驾驶培训学校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杨胜富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富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