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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令新与高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高令新,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岭,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庞金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令新与被告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