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令新与高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高令新,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岭,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庞金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令新与被告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