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55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岳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判决。原告王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于2008年4月29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8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8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肖某某、岳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肖某某、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对证据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一、被告肖某某分别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5月2日、2008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30000元、10000元,合计50000元,上述借款均有被告肖某某出具借条。二、富阳市档案馆于2010年2月20日出具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肖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肖某某收到王某某的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肖某某、岳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某、岳某某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部分不服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健平审 判 员 蒋 明人民陪审员 韩峰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登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