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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郝灵芝与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灵芝,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郝灵芝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斌,总经理。郝灵芝与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灵芝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6691.03元、案件受理费13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900元。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4月12日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灵芝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