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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杰米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舜达建材助剂厂买卖合、上虞市舜达建材助剂厂与王杰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米,上虞市舜达建材助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米,汉族,户籍地乐清市蒲岐镇华二村,现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梅溪清音*幢*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舜达建材助剂厂,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朱家溇村。负责人陈良,厂长。上诉人王杰米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舜达建材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