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潘某。被告叶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希抗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还对原告多次进行殴打。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同时不尽家庭义务。另外,被告由于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也极大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有共同财产坐落在文××县××室商品房一套。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叶品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依法进行分割。被告叶某甲辩称:双方在经过5年时间的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好。双方婚后感情深厚,夫妻间虽偶有吵架,但都能和好如初。被告也不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情形。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内疚,决心痛改前非,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狱。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3月5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女儿叶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双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多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一女,应认定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双方的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被告已对其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并决心痛改前非,原告应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告关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希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志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