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陈甲、陈乙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郑某某、陈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陈甲、陈乙之间的民间借贷,郑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朱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陈甲、陈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被告为“陈乙”,但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上担保人为“陆春建”。故原告所诉之被告主体不符,应予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秀 珍审 判 员 倪如松审判员郑向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