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倪志恒、刘小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倪志恒,刘小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志秋,系原告单位职员,住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1号。被告:倪志恒,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10190017,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125号。被告:刘小迅,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09210030,住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6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倪志恒、刘小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