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振统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振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傅振统,196603242333,汉族,农民,住永康市前仓镇历山村福建寮3号。被告:陶卫忠,男,成年,汉族,住缙云县新建镇葛湖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振统与被告陶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振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傅振统负担。审判长潘锦汉审判员沈保雄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o一o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楼洪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