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台仙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金水与陈华敏、陈先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水,陈华敏,陈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台仙民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水,农民。被执行人:陈华敏,农民。被执行人:陈先进,农民。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5)台仙执民字第13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陈先进的仙居县农业银行的8000元存款。现因陈华敏已与申请人张金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陈先进的仙居县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先进的仙居县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官焕云二0一0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