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付某,西安西京砖机公司职工。被告郭某,陕西中隆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0年6月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