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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付某,西安西京砖机公司职工。被告郭某,陕西中隆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0年6月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