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胡怡波与裴青虎、裴青山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怡波,裴青虎,裴青山,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343-1号原告:胡怡波。法定代理人:汪桂兰(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裴青虎,司机。被告:裴青山,司机。被告: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780号。代表人:胡超。委托代理人:吴晓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吴晓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阳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AN22**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实物查封。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柯亚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