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商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沈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沈某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334-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严某某。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起诉称:2008年8月1日,被告严某某向原告借款4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09年9月1日,被告严某某让被告沈某某以沈某某的名义续借,按照月息二分支付利息,并承诺2009年11月还清,被告严某某作为担保人。但借款期限届满,两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43万元,被告严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严某某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