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成瑜与金小弟、姚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瑜,金小弟,姚其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成瑜。被告:金小弟。被告:姚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瑜诉被告金小弟、姚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瑜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成瑜负担。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