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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汉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平安与程加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安,程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汉执字第372号申请人周平安,男,生于1959年9月20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下梁镇。被执行人程加兵,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本院受理周平安诉程加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8)安汉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由程加兵赔偿周平安各项经济损失33000元(2009年3月24日给付30000元,下欠3000元在2009年8月24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5元有程加兵负担。由于程加兵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权利人周平安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到履行期的30000元赔偿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通知书。2010年6月2日,被执行人程加兵向周平安履行了3000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安汉执字第3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