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震与武义县磷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震,武义县磷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林震,农民,义县履坦镇寺后村村西路24号。被告武义县磷肥厂。法定代表人徐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震与被告武义县磷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林震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