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85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明龙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应哲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