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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童××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00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童××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