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童××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00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童××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