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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