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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龚桔平、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桔平,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桔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段小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乃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琴。上诉人龚桔平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龚桔平以已与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桔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桔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依法减半收取3162.5元,由上诉人龚桔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