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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天汇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雪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天汇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雪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西安市天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洪庆工业园区西区东二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里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雪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生态农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天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雪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天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7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