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成国、邹平焱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马成国,邹平焱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吉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成国。被告邹平焱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国、邹平焱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成国、邹平焱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