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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礼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袁礼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杨一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被告袁礼忠,男。委托代理人谭永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礼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08.5元,其余4908.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师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