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刘甲、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甲、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刘甲、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甲,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刘甲。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楼。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甲、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玲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保险××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10年1月31日9时43分许,被告刘甲驾驶浙j×××××号轿车在接客时,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陈某某轻微伤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乙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生诊断原告右髌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860.05元。另查明,浙j×××××号轿车已向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甲赔偿医药费3860.05元、住院伙食费300元、误工费1704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费48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9044.05元;被告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被告保险××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刘甲并没有到庭,无法查清有无驾驶资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也没有明确。原告的损失有部分不合理,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刘甲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剔除菜饭费143.80元,合理医疗费为3692.25元,其中医保范围内医疗费3503.28元;原告提供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能证明原告右髌骨骨折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需休息两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缺乏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电动车受损,但其提供的修理出库单非正式收据,本院酌情确认电动车损失2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甲违规驾驶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车辆向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医药费3692.25元(其中医保范围内医药费350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633元、交通费100元、电动车损失200元,合计5895.25元,被告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706.28元;超过部分由被告刘甲赔偿75.59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认为无法查清被告刘甲有无驾驶资格,并不影响被告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某某5706.28元。二、被告刘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某某75.59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刘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杨玲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