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惠兰与张志荣、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惠兰,张志荣,叶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应惠兰,高镇太和路17号404室。被告张志荣,成年,1幢1号楼601室。被告叶建飞,妙高镇官碧路21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惠兰诉被告张志荣、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惠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应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燕君撤诉申请我诉被告张志荣、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现我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故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