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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惠兰与张志荣、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惠兰,张志荣,叶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应惠兰,高镇太和路17号404室。被告张志荣,成年,1幢1号楼601室。被告叶建飞,妙高镇官碧路21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惠兰诉被告张志荣、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惠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应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燕君撤诉申请我诉被告张志荣、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现我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故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