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328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舒玉香、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舒玉香;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28执679号之一申请人舒玉香,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E幢11层5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01823105。法定代表人张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生效的(2019)黔0328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舒玉香申请执行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湄潭县有工程款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申请人舒玉香自愿向本院撤销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执6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超超 关注公众号“”